原告张**与被告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942.42元、护理费42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7137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89217.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8日下午6时许,原告赶集卖完梨骑三轮车回家,路过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清堰村蛇头山时,被告所豢养的成年狼狗忽然窜出,一边朝着原告狂吠不止,一边对原告的三轮车穷追不舍,导致原告受到惊吓从车上跌落受伤。原告前前后后花费了医疗...(本文书还有3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