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贺*、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贺*、周*未做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2年5月4日,原告李**被告贺*工作,期间被告贺*未按时向原告李*发放工资。经原告李*催促,被告贺*、周*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我公司贺*欠到李*2022年7月、8月的员工工资共计7600元,现我公司承诺于2022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内足额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特此证明。被告贺*加盖公章、其经营者付常兵加盖印章,被告周*签字...(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