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合计为76,399.31元,具体项目及金额如下:
(一)医疗费51,295.77元,根据病历及医疗费票据认定,其中18,000元由被告平保宝安支公司已垫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按住院15天,每天100元的标准认定。
(三)营养费500元。因原告的损伤后果未达伤残等级,故根据鉴定意见酌定。
上述(一)(二)(三)项合计53,295.77元。
(四)护理费5850元。根据鉴定意见,本院酌定原告的护理期共为45天。原告住院15天期间按150元/天的标准计算,出院后30天按120元/天的标准计算(15天×150元/天+30天×120元/天)。
(五)交通费540元,按照原告住院15天、门诊复查3次,每天/次30元的标准计算。
(六)误工费12,765.54元。结合误工期为30-60日的鉴定意见与全休3个月的医嘱,本院酌定原告误工期为60天。原告主张其受...(本文书还有1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