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焦点一。某某深圳分公司主张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的时速超过40某/h,依据双方签订的《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某某深圳分公司不应对案涉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本院依据某某深圳分公司的申请,至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调取案涉事故的卷宗材料,前述卷宗材料未显示案涉车辆于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超过40某/h,某某深圳分公司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车辆于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超过40某/h,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某某深圳分公司应依据《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对案涉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
首先,《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明确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除非保险人已举证证明当地法律规定二三轮收派车辆需强制购买交通强制保险或本次事故已获得交通强制保险或其它保险的赔偿,否则保险人在计算保险赔款时不应扣险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或其它保险的赔偿损失”,而涉案车辆为电动三轮车,交警部门虽在事故认定书中定性为“机...(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