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王**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后变更赔偿数额为61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4日20时,原告刘*将所有的鲁qt××××轻型普通货车停放在沂南县界湖镇卫东村路段时,被一辆不明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不明车辆驾驶员逃逸,至今未查获。涉案车辆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投保属实,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无免赔拒赔情形后,对于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我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因涉案车辆未投保...(本文书还有1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