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中国某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变更后):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129975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10月10日23时30分许,原告驾驶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gch**重型自卸半挂车,在河南省卫辉市唐庄镇百威大道路口东,驶出道路时,与案外人驾驶的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豫gv9**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权人为原告,该车辆在被告处投有商业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241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付。
被告辩称,事故车辆xxx车在我公司投保车损险一份。该险保险金额为2241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针对原告主张的合理合法损失...(本文书还有1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