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原县人民法院(2025)内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后,于202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五原县人民法院(2025)内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上诉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一号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还欠上诉人货款伍万元的事实,同时一审判决审理也查明该事实并予以确认,关于被上诉人欠货款伍万元的事实,被上诉人在微信中也明确认可并确认:年前给你计划(还款),并且对上诉人催要货款意见表示:“好的”,属对欠货款的明确认可。因此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就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被上诉人实际拖欠上诉人货款因此提起诉讼的事实。同时上诉人一审提供了出库单13...(本文书还有4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