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翟**赔偿原告中国某某***************车辆损失理赔款17787以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被告翟**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之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赔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8641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9日,被告翟**驾驶电动车与原告中国某某***************承保的姜*驾驶的鲁b8****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翟**承担主要责任,姜*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翟**应当对鲁b8****号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中国...(本文书还有1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