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谢**、石河子北*************(以下简称北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被告北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支付工程款388000元;2.判令被告石河子北*************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石河子北*************承建石河子大学基础实验楼,被告谢**是北泉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被告谢**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外墙保温工程转包给了原告施工,原告包工包料完成了施工内容,该工程2015年12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6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谢**的弟弟谢*茂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确认原告施工的外墙保...(本文书还有2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