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红浩*********(以下简称“红浩林公司”)诉被告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浩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和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浩林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红浩林公司与赵**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判决确认红浩林公司不存在给付赵**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认定。首先,在仲裁庭审过程中案外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举证的《工程项目合同登记信息详情》《中标结果公示》显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广州华星第8、6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总承包e标段,该组证据显示e标段的总承包建设方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而非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才有合法分...(本文书还有3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