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梁**、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江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某某江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某某江门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黎**事故损失180410.79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5日,梁**驾驶粤j0****号牌小型面包车从大沙镇夹水小陂村往夹水墟方向行驶,当天17时30分许,行驶至开平市大沙镇夹水小陂村路口路段时,碰撞黎**驾驶的粤jw****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韦某云),造成黎**、韦某云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原告黎**于当日被送往开平市大沙镇卫生院门诊治疗后当日转院到新兴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于2022年9月1日出院,原告住院期间有陪人一人。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此交通事故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黎**、韦某云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原告通过江门市道交一体化平台摇珠,于2023年6月14日委托广东华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被告某某江门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黄某到场参加评级活动,该所于2023年7月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粤j0****号牌小型面包车在被告某某江门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某某江门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此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38642.65元,详见相关的医疗费证据;2、后续医疗费5000元,详见住院疾病证明书;3、住院伙食补助费6800元,原告共住院68日,以每日100元计算;4、营养费500元,由于原告伤势严重,需要补足营养;5、陪护费10200元,原告共住院68日,以每天150元计算;6、误工费24...(本文书还有8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