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蔚动********与被告江苏首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江苏蔚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转让金35008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500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荣盛未来广场**楼**号门大厅show3篮球场的店铺转让给原告使用,租赁期到2022年5月31日,转让金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转让费。2021年10月中下旬,因被告与荣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合同纠纷,该公司将涉案店铺收回,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江苏首正*...(本文书还有1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