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市新罗*人民法院(2024)闽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判决撤销福建省龙*市新罗*人民法院(2024)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某乙公司向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440.16元。事实和理由:一、某乙公司《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的“不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应当指的是劳动岗位不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不变更。而某乙公司工作人员与吴**谈话时,曾明确表示要将吴**调整岗位至保安保洁、厨房洗菜岗位,合同期限为一年,工资不变。原审法院认定:“2024年1月26日,…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向吴**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吴**公司决定在不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前提下与吴**续订劳动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谈话及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原工作岗位及待遇不变,关于工作内容公司可视经营管理需要,有自主调整权。吴**在某甲公司原岗位为公积金档案管理和扫描公积金档案工作,某乙公司的邓姓工作人员告知吴**,续订合同后,吴**调整岗位至保安保洁、厨房洗菜岗位,合同期限为一年,工资收入不变。二、原审法院认定:“吴**以工作岗位变化拒绝签订合同,…故某乙公司有权基于其经营自主权对吴**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且吴**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调岗后存在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与事实不符,且明显偏袒某乙公司。1.依据《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据显示,在“不变更原工作岗位及待遇不下调的前提下”,吴**是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在与某乙公司人力资源部邓经理的沟通中,某乙公司要将吴**的工作岗位调...(本文书还有7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