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成都华美************因诉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都华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企业字号具有地域性,诉争商标是否损害字号权,应当考虑在先字号的影响力、注册人是否具有恶意、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是否足以损害到在先字号权利人的权益等方面进行考量。2.先使用抗辩权仅限于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并不当然推导出在先使用人享有商标法第32条前半段的在先权利。即使根据民事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先对“华美”字号的使用也仅限于重庆地区,...(本文书还有1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