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6520.56元,两被告各承担50%的赔偿份额(其中车损1000元因某某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已使用完毕,故由某某公司承担);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3月26日14时36分许,卢**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阴市**街道...(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