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上诉人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黄**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骆**负担。事实和理由:黄**已举证证实向骆**转款5万元,并陈述该款项系由黄**生意伙伴袁*作为中间人介绍的借款,黄**已完成举证责任。而收款人骆**虽否认该款项系借款,但所举证据不能印证其主张,故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处驳回黄**诉求系适用法律错误。另审理中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所诉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应及时向原告释明...(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