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李**、甄**、汝州市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李**、汝州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甄**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5224.5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5183.72元,其中正常利息4701.88元,罚息180.32元,复利76.15元,提前还息金额225.3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李**、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位于汝州市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汝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就期限、利*、逾期利*、浮动利*、抵押、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之后原被告就汝州市房产办理了预...(本文书还有5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