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甲**、乙**、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张**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甲**、乙**、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张**购买的是**室2厅的房产,合同中图纸显示的很清楚,但案涉房屋仅**室2厅,与合同约定不符,原判未予认定该事实错误。2.原判不采信合同内容(图纸),却仅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甲**出售涉案房屋的置业顾问刘*盼(即公司员工)的证言为准认定公司不存在私自变更设计,不构成根本违约,来否定对购房人至关重要的户型选择,还不考虑购买顶层赠送房产面积的房产销售潜规则,严重...(本文书还有3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