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黎**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宝********(以下简称宝丹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龙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支付214225.93元工程款。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认定错误。上诉人自始没有与被上诉人形成任何的书面或者事实上的合同,上诉人与姚*系朋友关系,当初也是基于朋友关系才委托她来给上诉人找几个工人装修房屋,上诉人是私人建房,装修不可能找代价昂贵的公司,上诉人与姚*之间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上诉人自始至终均没有委托过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装修过房屋。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姚*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了公司的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装修合同关系,认定事实错误。二、认定上诉人应当支付给被上诉人214225.93元工程款错误。被上诉人只是找了几个零星的工人为上诉人完成装修,大多数时候,材料均由上诉人到建材市场购买和选购。上诉人从未看到被上诉人以公司或者带有公司标志的工作人员来为上诉人装修房屋,也没有严格按照公司的流程在短短的时...(本文书还有5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