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孙**因与被上诉人杜*及原审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4)皖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孙**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2.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均不应有两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涉案两张借条孙**均是在日期的下方签字,而且明显与借条上其他文字有区别,不符合作为担保人的特征;其次两上诉人均没有在借条上明确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确认,担保人必须进行身份明确,被上诉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两担保人的身份,也没对两上诉人进行过催要。而且被上诉人在第一次庭审时明确陈述两上诉人都是借款人,又在后来的庭审中声称两人是担保人,相互矛盾,不能认定两上诉人担保人的身份。二、一审判决适用法...(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