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嘉福********(以下简称嘉福物业公司)与被告荀**、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福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及阎**、二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福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724.16元、公共水电费60元、违约金199.86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9年9月30日与永旭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一年至2020年9月30日到期,***小区未能合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本文书还有2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