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融*******(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吉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4)吉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2.驳回浙江某公司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浙江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9月26日,浙江某公司为周**垫付银行贷款44999.10元是正确的,但没有查清此款,当时车辆因为逾期已被浙江某公司职员赵*冬拖回,后被二手车公司人员张某博收购抵消周**所欠贷款,因为周**购买a7w71g号别克轿车贷款,担保等事宜都是由浙江某公司职工赵*冬带领周**办理的相关手续,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赵*冬是否是浙江某公司职工,判决周**偿还浙江某公司垫付贷款44999.10元...(本文书还有3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