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萍乡市宏**********(以下简称宏胜强电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唯*********(以下简称唯依广告公司)、第三人新余市金************(以下简称金华置业萍乡分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萍乡市广电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胜强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唯依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金华置业萍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第三人萍乡市广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胜强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9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896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27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计15345元,以上两项合计10494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6日达成有线电视施工布线工程的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对萍乡市苏州街进行施工布线等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完成施工工程经萍乡市广电局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款人民币10960...(本文书还有4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