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顾**因与被上诉人董**、原审第三人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21)桂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顾**上诉请求:1.撤销(2021)桂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888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的相关经济损失方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已按《砂石料加工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必要的前期义务,即自行购买生产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成功,已经具备了把鹅卵石、大石原料进行加工成建筑用砂及石子的前提条件,但因被上诉人的原因被政府部门责令上诉人停业,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导致上诉人无法获得利益(加工原料预计最少100万立方),合...(本文书还有3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