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与张*、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张**、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张*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月利二分给付利息,2020年8月2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赵**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9日,张*、张**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月利二分;2015年5月13日,张*、张**再次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月利二分,上述两笔借款张*偿还利息截止为2016年12月底,2017年9月29日,原告与张**和大庆某有限公司签订还款承诺书,张**和大庆市某有限公司承诺为张*、张**上述借...(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