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某有***(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马*因与被申请人司*及一审被告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马*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王*是马*雇佣的管理人员没有依据。王*不是马*雇佣的人员,王*的提交证据均是照片,并不是其与马*的聊天记录,这些照片无法证实王*的身份。马*给王*的转账是支付其干小活的费用,而非工资。王*没有提供雇佣合同,也没有提供工资发放凭证,生效判决仅依据当某陈述及王*单方提供的照片,就认定王*是马*雇佣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是错误的。(二)原审判决认定工程款价款的依据不足,司*根本没有履行案涉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义务,且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第一,认定机...(本文书还有2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