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钱**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一审法院仅判决其返还钱**购房款80万元,未判决钱**同时返还房屋给其,判决错误。二、钱**自2013年7月18日受让房屋后即对房屋予以出租牟利,所得租金约为50万元。一审法院既不判决钱**返还房屋,又不对钱**收取的租金予以处理,使得钱**既收回了购房屋款,又获得了房屋的租金收益,而其是既未拿回房屋,又丧失了房屋的租金收益,显失公平。三、钱**在2016年与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周*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以下简称周*交管所)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中,增加了一个条款,即合同终止或解除,地上一切建筑物及装修无偿归周*交管所。之后周*交管所未向钱**收取2...(本文书还有2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