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市路*********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藏032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路*********上诉称,请求撤销(2023)藏0325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不应适用合同纠纷特殊管*,察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权。首先,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砂石购销合同》中的“乙方钟**”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也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或履行过案涉《砂石购销合同》。故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的规定确定所谓“合同履行地”的察雅县人民法院管*;其次,即便适用合同纠纷特殊管*有关规定来确认...(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