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维吾************(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新疆某乙**********(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445,000元并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由某乙公司负担保全费2,745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售设备一批,合同价款850,000元,合同生效后支付50%即425,000元,安装调试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支付45%即382,500元,剩余5%即42,500元于质保期满1年后15个工作...(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