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3月,天津某甲公司向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出具雇主责任险a版保险单,保险单号:10991*****160236****,被保险人为天津某甲公司,保险期间自2022年3月26日00时起至2023年3月25日24时止,记名投保208人。保险方案为:机械工、电工(四类职业),人数2人;金属材涂层工(四类职业),人数206人,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80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80000元。误工费用赔偿标准为申报月工资标准3000元/月。某甲公司一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a版的附加险,附加险约定了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特约条款b,平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赔偿比例特约保险(b款)条款中“伤残赔偿比例表”载明10级伤残按10%计算。保单所附投保雇员清单中载明赵*利的投保职业类别为金属材涂层工(四类职业)。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合同特别条款约定:若发生保险事故,则需由社保进行赔偿后,剩余部分由本单位负责,但赔偿金额...(本文书还有3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