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宋*、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中财保六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程轲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中财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4155.46元、辅助器具费3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4天×50元/天)、营养费4500元(90天×50元/天)、护理费15642元(90天×173.8元/天)、误工费30258元(168.1元/天×180天)、残疾赔偿金90266元(45133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700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维修费225元,各项损失共计162745.4...(本文书还有3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