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锡林郭勒********(以下简称水文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水文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贾**,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水文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赵**在一审中提交《工程结算书》不是第三方单位出具,仅由造价个人出具,未加盖任何机构公章,没有造价机构资质,没有委托单位,不具有正式的工程结算书格式,不属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12月25日签订《锡...(本文书还有2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