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志丹县保*******(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志丹县保*******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志丹县保*******赔偿原告医药费8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误工费60689元、护理费19200元、营养费10600元、伤残赔偿金7573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赔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866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共计270691元;2、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志丹县保******...(本文书还有2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