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和**因与被上诉人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2)云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与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擅自加高分隔墙80厘米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上诉人房屋的采光,一审判决中未予认定。(一)被上诉人无权在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两家的分隔墙加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在一审时提交了《丽江古城民居修缮申请表》,被上诉人亦认可该表系新建房屋时所制,但是该申请表所申请的内容为“穿衣戴帽,内部装修”,新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为“内部装修,保持原有风貌”,大研街道办事处意见为“同意对房屋内部装修,原高翻盖,穿衣戴帽”,古城保护管理局意见为“建设过程中不得超建筑面积、高*、体量”,古城区自然资源局意见为“修旧如旧,原貌恢复……同时不得增加面积、高*和体量”。故此,被上诉人应在原有风貌的基础上修建。然而,被上诉人却擅自将两家的分隔墙加高80厘米,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权益。分隔墙属两家共同共有,两家对该分隔墙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时,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本文书还有5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