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的经营者王*秀及被告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480元;2.被告给付原告拖欠货款利息458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桂*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不欠付原告货款7480元,被告与原告之间在2011年的确有买卖关系,但是都是现金支付,货款两清。原告诉被告所依据的销货清单中没有原告的签字确认,虽双方有聊天记录,但只是原告的单方算账,至现在被告对该笔瓷砖款都是不明就已。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按原告所诉,该笔债务是2011年7月17日发生的,时隔近十二年,且没有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情形,故原告所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贺*经营瓷砖批发生意,被告桂*因从事装修工程故需经常在原告处购买瓷砖。原、被告遂形成了买卖瓷...(本文书还有2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