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地产营*******诉被告某集团(xx)有限公司、广州某投*******、清远市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地产营*******的法定代表人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集团(xx)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某投*******及被告清远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地产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佣金)4798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178259元(以479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2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2月23日);二、判令被告某集团(xx)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某投*******共同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已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000元;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暂合计为4979259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某集团(xx)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分销渠道销售代理合同》、与被告广州某投*******签订《xx与联动中介合作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xx集团开发的位于清远市xx镇xx英德××公*××别*、住宅进行销售代理,合作期限自...(本文书还有5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