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聚源*********与被告刘**、杞县新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聚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丁**,被告杞县新世******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聚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1‰计算,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于2022年4月2日为2234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份被告刘**向原告称其是被告杞县新世******的代理人且想购买一套码坯机设备,后双方于2018年7月24日在郑州签订码坯机销售合同。原、被告双方约定:设备一套单价22.5万,交货地点为...(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