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与被告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13097元、车辆管理停车费2640元、改色膜24oo元、前挡太阳膜500元、误工费50oo元、交通费60oo元、车辆损失费20oo0元,共计49637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9日3时,被告零**驾驶桂ap****号牌轿车行驶在上林县大丰镇环城路城西小学路段,撞向覃**驾驶的桂ad8****号牌轿车,造成覃**车上人员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1月12日上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最后双方自行协商...(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