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东蒙******(以下简称:东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2年2月至2017年6月的延时加班费98536.10元。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并非按照计件发放工资。上诉人是依照底薪、工龄和绩效等领取工资。上诉人从事的不是固定工种,而是根据主管的要求从事杂工。上诉人每天的工作时间固定为12小时,且工作期间很少能够做到每周*少休息一天。对于每天超过8小时的部分,被上诉人应按照上诉人2012年2月至2017年6月出勤1180天支付延时加班费为:2421.65÷21.75÷8×4×150%×1180=98536.10元。
被上诉人东蒙公司辩称:一、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的加班费金额,超出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应得到支持。二、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实行综合工时制并判决被上诉人补发超时部分的延时加班费完全正确。三、上诉人主张其不是按计件发放工资,不清楚被上诉人如何实行计件工资,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东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东蒙公司与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9日;2、判决东蒙公司不需要与李*补签订期限从2013年2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本文书还有5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