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原审法院当庭组织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经本院依法审查,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无新证据提交。另查明,一审期间,宋*认罪认罚,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所称宋*有遗漏罪行,一审检察院未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变更起诉,一审法院亦未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变...(本文书还有43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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