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以下简称工行江*支行)与被告江*市长*******(以下简称长寿实业公司)、江*市扬**********(以下简称扬明房地产公司)、朱**、江*市本*******(以下简称本利商贸公司)、李**、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寿实业公司、扬明房地产公司、朱**、本利商贸公司、李**、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行江*支行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长寿实业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50万元,期内利息319894.17元(15500000*6.09%/360*122),逾期利息[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1550万元为基数,按原借款合同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执行利率所参考的lpr按年浮动,所对应的定价日为每年10月20...(本文书还有4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