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安陆市府*******(以下简称德安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德安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庭外调解一个月,本院准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潘**损失合计391403.24元;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份起被告雇请原告潘**在其食堂做杂工,2021年10月25日原告完成当天的收尾工作下楼时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潘**股骨颈骨折、肱骨颈部骨折等。经鉴定,原告所受的损伤构成十、九级伤残,赔偿指数0.22;需取内固定费13000元、全髋关节更换费用60000元/次(使用寿命15年);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50日。此事故造成原告潘**损失391403.24元。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潘**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4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