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第三人肃州区泉湖乡营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营门村委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夏金花因病去世,本院依法追加夏金花继承人李*珍、李**到庭参加诉讼,但二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本案中夏金花应得部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与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于**,第三人营门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泉湖镇营门村6组4.2亩土地征用补偿款归原告所有;2.判令第三人将上述补偿款支付给原告;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夏金花系原告李**与被告李**母亲。1989年6月28日,原、被告父亲李*业承包了肃州区营门村6组土地11亩,二轮承包时因李*业过世,原告李**不在家,故由被告李**作为家庭代表签订了《酒泉市农业(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7.37亩。因夏金花跟随李**一起生活,李**分得土地4.2亩,被告李**分得土地3.17亩,后原告李**一直占有4.2亩土地进行经营、耕种、收益并交纳相关费用至今。现因营门村土地被征用,政府对农户进行了补偿,但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领取土地征用补偿款手续。
被告李**辩称,1.原告所述在分家时其分得4.2亩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分户时,原告李**并没有承包地,但为了赡养母亲,李**一直耕种母亲的承包地,后为明确权属,2015年12月1日,双方以兄弟分地为由将1.5亩地流转给了原告李**进行登记。2016年3月2日,原、被告达成协议,明确载明1.4亩的耕种及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2.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享有4.2亩地的经营权。3.根据流转登记表记载,原告仅享有1.5亩土地的经营权,其土地均归被告李**家庭所有。综上,现原告主张获得4.2亩的征地补偿款无事...(本文书还有7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