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78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4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每月2%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17日为15200元),并赔偿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借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本文书还有1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