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下称“某银行”)与被告江门市蓬*********(下称“某公司”)、靳**、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靳**、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某公司、靳**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97000元、利息6183.89元、罚息5513.85元(罚息暂计至2023年6月25日),自2023年6月26日起罚息及复利按《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靳**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镇××幢××室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任**对上述第一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某公司、靳**...(本文书还有3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