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柳**的诉讼请求,判令柳**支付吴**拖欠5年租金差额5万元本息,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6年7月29日双方签订的《酒店转租合同》中柳**保证租金每年34万元,而吴**每年支付租金36万元,差额一拖再拖。二、关于返还证件的问题,王建和吴**口头协议约定代办注销换证,事实证明有关证件已注销,在网上可以查询。税务资料送到王建指定的地点。三、转让酒店中,造成吴**巨额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吴**的上诉请求。
柳**答辩称,一、被上诉人未保证五年的租金都按一年34万,事实是只是同意第一年即2017年的租金是34万。至于后期的租金约定的是吴**本人与房东来谈,租金与柳**没关系的,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第2、3条可以佐证。二、上诉人诉求支付...(本文书还有3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