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倪*、肖**因与被申请人肖**及一审原告肖某3、一审被告肖某4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倪*、肖**申请再审称,系争的本市黄浦区房屋承租人是倪*,系争房屋由倪*原始取得,倪*对系争房屋贡献最大。肖**自出生起一直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居住,对系争房屋进行过搭建和修缮,肖**对系争房屋有非常大的贡献。肖**自出生直至初中毕业在系争房屋内居住,高中期间居住在外婆家,在某某大学后再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尽管肖**与前妻离婚协议中写有肖**随肖**共同生活,但肖**当时已在某某大学,对系争房屋没有居住需求,此后系争房屋对外出租,肖**也没有可能和必要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因此肖**并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至成年,在系争房屋内没有居住利益,对系争...(本文书还有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