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经营部1(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1)因与被申请人某某经营部2(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经营部1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手中并无从申请人处购买涉案假冒坐便器的发票或收据等凭证。因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票据证明被追究责任的假冒坐便器是从申请人处购买,一审法院不能仅凭被申请人表述就认定该坐便器是从申请人处购买的。申请人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依法重新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某某经营部2辩称,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处于青浦区一个小的建材市场内的两个商户,类似小商户的交易习惯往...(本文书还有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