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吴**与被告罗*县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追加了江苏华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罗*县东**********的法定代表人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第三人江苏华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的55套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69811.434元;2.判令被告以15513652.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55套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1日,被告与江苏华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江苏华悦*************承建被告已烂尾8年之久的“罗*县金桐花苑一期”项目,后江苏华悦*************找到原告,由原告投资为“罗*县金桐花苑一期”项目开展项目建设,至2020年初,该项目工程进度及工程形象均达成了预售许可条件,并于2020年1月11日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但被告并未按照约...(本文书还有5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