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丘市浩*********与被执行人汝州市温************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规定,本次执行标的为:汝州市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任丘市浩*********票据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还需支付执行费用2955元。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汝州市温************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本文书还有672字未显示)